更正内容:原遴选文件“三、参加本次遴选社会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7.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并已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备案入库的社会代理机构;”之要求,因修改的《招标投标法》从2017年12月28日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故更正为“7.已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备案入库的社会代理机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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